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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学

发布日期:2011-10-0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
      退学由学校审批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。

      1、经补考累计有四门(含四门)以上课程不合格者。

      2、在同一年级里须第二次留、降级者。

      3、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,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/3者。

      4、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。

      5、经体格检查有下列疾病者,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应予退学。疾病范围:爱滋病患者或爱滋病病毒携带者;各类型肺结核、肺外结核等;做过胸廓成形手术、一叶以上肺切除者;严重的慢性病,如:支气管哮喘、支气管扩张、风湿或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肝硬化等;器质性心脏病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冠心病等)及高血压等;急、慢性传染病如:肝炎、梅毒等;急、慢性肾炎及严重泌尿生殖器疾病;严重贫血、较明显的脾肿大及造血功能障碍等血液病者;精神病(包括癔病)或癫痫以及有此类病史者;严重的神经官能症,经常有失眠、头痛、记忆力减退,不能坚持学习者;各种癌症及其他严重疾病(如甲状腺机能亢进、糖尿病、红斑囊疮、无脉症等);麻风病及其他传染性皮肤病;神经发育不良或肢体有严重残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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