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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14-11-1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提升培养质量,创建优良学风,根据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,依据《东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》(东师校发字[2007]74号)中关于国际学生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考勤时段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、考试、实验、实习、社会调查等。

第二章 请假程序

第三条请假实行假条制,假条格式由学院自制,口头请假无效,因特殊情况需口头请假的,事后应及时补交假条。事假一般不予批准,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,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因病请假需出具医疗部门证明,特殊情况需进行说明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
第四条请假期满,返校后应及时向学院及留学生科进行销假,不销假者视为旷课。需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

第三章 管理方式

第五条一周内的请假、缺勤由学院负责批准、处理。请假、缺勤超过一周的,须报留学生科审核批准、处理。

第六条任课教师应全程考勤,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出勤情况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。

第七条相关教师应高度负责,认真做好每次教育教学活动考勤工作,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学院。相关院系应高度重视学生考勤工作,对缺勤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批评教育,并于每月1日(节假日顺延)将整理好的缺勤名单上报留学生科。

第四章 相应处罚

第八条未经允许自行离校,连续三周未参加学校教学等相关活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九条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,将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,需申请重修。

第十条一个月内累计旷课在10课时以下者,留学生科进行约谈,批评教育。对一个月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,通报批评,并根据旷课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等处分,直至取消学籍。

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
东北师范大学

国际合作与交流处

2014年11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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